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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六参与分配(二)(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129.制作分配方案

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83.【分配方案的制作】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清偿顺序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一般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六)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129-1制作程序

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依照本指引第128条规定制作分配方案。

129-2应载明事项

分配方案一般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六)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83.【分配方案的制作】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清偿顺序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一般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六)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130.分配方案异议

130-1异议的提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84.【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130-2通知未提出异议的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4条第2款
484.【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130-3修正分配方案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4条第3款
484.【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130-4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执行法院在诉讼期间可以进行分配的,但是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4条第2款、第3款
484.【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131.非参与分配中的案款分配

131-1受偿顺序

多个金钱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除对本案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外,其他执行债权人对本案执行标的物的变价所得,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88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31-2分配方案及异议的处理

执行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分配案款的,应依照本指引129条规定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依照本指引第130条规定处理。

132.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及其份额预留

在主持分配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是商请首先查封法院移送的情形下,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如首先查封法院的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主持分配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时应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
第三条第三款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87条第2款
387.【处置权转移后的变价款分配】
在分配程序中,首先查封债权受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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